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因特殊情况,临时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