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临街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标准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