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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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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有效
临街建筑以及单位、居民院落的垃圾和污水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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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