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建筑物立面和在建筑物上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墙体和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原定色调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