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划定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和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安装护网或者搭建其他附属设施,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