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前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外观造型、装饰及色彩设计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