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前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外观造型、装饰及色彩设计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