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