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当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存垃圾、暴露垃圾,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可以要求市或者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