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