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结构。

自治县自治机关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禁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