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畜牧业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发展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扶持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广舍饲圈养技术,实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妥善处理林牧、草畜矛盾。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草场建设和管理,实行草畜平衡、基本草场保护,禁止开垦草场,采取人工种草、围栏育草、合理更新改造等措施,提高草场质量和载畜量。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健全技术指导、畜禽良种繁育、防疫灭病、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公益性服务体系,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