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