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