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