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