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