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