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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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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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