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三十七条有效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