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三十六条有效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二)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五)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七)其他优待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