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