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