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面积的标准补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