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