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交通接送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