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