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八条有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