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已修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行政服务,不得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也不得利用职权变相收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