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已修改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省政府规章设置。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属于管理性收费的,必须依据特定管理行为的需要,本着取之适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核定;属于证照性收费的,必须依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核定;属于资源性收费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及省政府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