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起草部门应事先征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