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