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

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