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阻碍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