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