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