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收费行为,除按本条例规定对收费单位进行处罚外,并由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