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