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收费单位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