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已修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必须适时向社会公布新设、废止、变更的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