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收费单位应向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继续收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