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所依据的规定已废止或者修改后取消收费项目的,自规定废止或者取消收费规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