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