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