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