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