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