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包庇,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