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已废止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监督检查部门调查中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