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调查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