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已废止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一)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