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采取下列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内容告知其他投标者;

(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有关事项时,作暗示或者引导性提问,促使该投标者中标或不中标;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招标底价;

(五)招标过程中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