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一)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二)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

(三)胁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四)干扰竞争对手从业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