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一)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二)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三)胁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四)干扰竞争对手从业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