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采用馈赠财物或者提供出境考察、旅游度假、提供住房等贿赂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